宁波市江北走马楼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丹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H73UR4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民权路3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3﹞56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从**菜场宁波市江北慈城***蔬菜摊采购茄子5kg。当事人无法出示该批次茄子的检验合格证明。2023年8月11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茄子进行抽检。2023年9月4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茄子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7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茄子复检结果仍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茄子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茄子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