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南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2MA35GTJ39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前进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4
(2026)赣0402民初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3
(2026)赣0402民初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匡**
裁判文书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257号
因江西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吴钱卿、董晓峰、占祥辉、游建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江西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5GTJ39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前进村。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法定代表人:黎南斌,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36042619721111****,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490号7栋1单元401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1.2O25年8月6日根据江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反映江西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PE给水管,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厚度不达标,产品的原料掺杂外购回收料制作。2.2026年1月14日,根据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在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内容:江西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PVC-U排水管,规格型号:φ75×2.3mm,商标:卫欣,经抽检,密度项目不符合Q/JXHL001-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销售单,现场照片3张对以上材料,执法人员进行复印留存并由当事人现场盖章签字确认,对当事人生产的聚乙烯HDPE100级给水管,三种型号:φ110×6.6mm、φ50×4.6mm、φ63×5.8mm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型号:φ63×5.8mm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2025年11月27日申请复检,复检合格。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明了当事人涉嫌购进回收料生产给水管的事实。 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九市监检结〔2026〕226031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514579),并 核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订单凭证、销售单,对以上材料,执法人员进行复印留存并由当事人现场盖章签字确认。2026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明了当事人涉嫌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排水管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2026年1月20日,经批准,我局已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 1、2O25年8月6日举报情况:当事人生产的PE给水管厚度经检验及复检合格。当事人从江西东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回收料是从2025年4月开始购进,至今共购进8批,共计51.5吨,每吨2600元,共计133900元,这些回收料主要生产穿线管(执行标准:?JG 3050-1998)和排水管(执行标准:QJXHL_002-2024)以及少量的给水管(执行标准:GB/T13663.2-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4.4 回用料 可少量使用来自本厂的同一牌号的生产同种产品的清洁回用料,所生产的管材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不应使用外部回收料、回用料”),经统计,当事人使用上述外购回收料生产聚乙烯给水管:1、型号:PEφ50×1.6MPa,13卷,每卷100米,售价每米5.51元;2、型号:PEφ63×1.25MPa,10卷,每卷100米,售价每米6.89元,货值共计14053元,利润百分之五,利润共计702.65元,已全部售完,因生产的给水管按型号混放未区分批次,给水管客户较多,分不清销售给哪个单位,执法人员检查后已停止使用外购回收料。 2、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排水管,型号:φ75×2.3mm排水管,生产日期:2024年10月9日,生产数量163根,每根四米长度,生产成本价格9.37元/根,于2025年2月16日销售给宿松县明通建材销售部,数量163根,销售价格12.8 元/根。2025年11月18日经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样基数50根,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检验密度项目平均外径,壁厚极限偏差,纵向回缩率,密度等5项,检验密度结果为1956,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1350~15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排水管,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2086.4元; 2、没收违法所得421.89元; 罚没款合计2508.29元。
2086.4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