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监利市家邦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红兵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068425611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荆南大道100号(御景苑)(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30
2024-12-27
(2024)鄂1002执异526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0-30
2024-12-27
(2024)鄂1002执异532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10-30
2024-12-27
(2024)鄂1002执异536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10-30
2024-12-27
(2024)鄂1002执异553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10-30
2024-12-26
(2024)鄂1002执异500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5-10-30
2024-12-24
(2024)鄂1002执异460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5-10-30
2024-12-24
(2024)鄂1002执异439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5-10-30
2024-12-26
(2024)鄂1002执异522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10-30
2024-12-24
(2024)鄂1002执异458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5-10-30
2024-12-24
(2024)鄂1002执异455号
保证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监利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刘**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86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2026年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首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不能提供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书面任命材料;不能提供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没有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电梯轿厢内未张贴安全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局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10日前改正。2026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2、当事人在第二次检查后,已安排工作人员唐红军、吴为茂前往荆州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人员资格考试,其中吴为茂已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唐红军未通过考试。当事人已制定《电梯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明确了电梯安全员唐红军、安全总监、安全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及其岗位职责。当事人已在电梯轿厢内张贴《电梯安全信息公示》,公示了安全管理员唐红军姓名及联系方式、维保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困人报警电话等信息。当事人已提交书面整改回复,承诺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3、经核查,当事人取消了唐红军的特种设备管理员岗位,任命吴为茂为特种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调查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整改材料;当事人已主动完成主要整改事项,取得了一名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发生因电梯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准确把握法治精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从有利于保护广大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