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御坊耳鼻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玉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17MADJWPKJ3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永庆社区红旗小区9号楼东数第2户门市(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自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期间,将微信二维码截图张贴于店内,消费者扫码添加微信后,企业微信自动发布内容为“进店咨询帮忙宣传可享鸡蛋2元一斤每人限购5斤,好消息,御坊耳鼻堂公益活动启动啦凡有耳聋、耳鸣、中耳炎、耳朵流脓淌水、耳痛、耳痒、听力下降、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窦炎等饱受痛苦的耳鼻患者,就到御坊耳鼻堂进店免费享受耳鼻高清内窥镜检查体验耳鼻康复疗法,地址红旗小区9号楼,预约电话18645808669。”的广告,广告中提到耳鼻疾病康复治疗功效,属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情形。 涉案广告为当事人委托武汉夜莺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双方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但已开具广告费用发票,广告费用为100元。
当事人通过微信二维码上的企业微信发布带有耳鼻疾病康复治疗功能的广告,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一百五十元(广告费用1.5倍罚款)。
15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