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瓢井镇李明荣摩托车经营点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EA19H4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瓢井镇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183号
当事人于2016年09月13日申领了《营业执照》,在大方县瓢井镇南街开展摩托车销售的经营活动,门头上印有“豪爵 铃木销售店”字样,经营场所面积为50平方米。
2024年03月11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方县瓢井镇南街检查时,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目的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相关事宜后,立即对大方县瓢井镇李明荣摩托车经营点展开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品牌:申仑,车辆名称:正三轮摩托车,车辆生产企业名称:重庆黄河摩托车有限公司,车辆型号:SL150ZH-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DUHCKZM2PA060174,车辆制造日期:2023年07月03日,CCC证书编号,2020011102353422(03),外观尺寸(长×宽×高)(mm):3500×1300×1590)进行测量,外廓尺寸为(长×宽×高)(mm)(3850×1400×1700),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经请示县局领导且获批准后,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制作且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方市监强制〔2024〕080301号)和财物清单(第080301号),委托当事人对涉嫌外廓尺寸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的“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SL150ZH-3)进行保管,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书(方市监托管〔2024〕080301号),并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2024年4月11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进行了检验,并制作了抽样记录,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04-2024-0234,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 7258-2017判定要求,不符合项目为:“外廓尺寸”)。
2024年4月29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并送达了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方市监检鉴结〔2024〕0804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经营的“外廓尺寸”不符合“GB 7258-2017”判定要求的“正三轮摩托车”是于2023年11月从重庆黄河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辆,购进单价为8980元/辆,销售单价为9680元/辆,当事人没有向供货方索要票据。截止到2024年3月11日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的“外廓尺寸”不符合“GB 7258-2017”判定要求的“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SL150ZH-3)还未销售出去,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9680元(9680元/辆×1辆=968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03月11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SL150ZH-3)外廓尺寸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03月11日,
罚款0.2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9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