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观山湖日夜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学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90MA6F7D8M6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Y2组团Y2商业一幢1层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31
2017-12-25
(2017)黔0115民初24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与贵阳观山湖日夜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18.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6-11
2018-05-02
(2018)黔01民终3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观山湖日夜药房、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5]371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之规定。因情况复杂,执法人员申请立案延期15个工作日。2024年6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该批次的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从贵州同安康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4月6日购进,共购进5盒,进价为3.5元/盒。当事人向上游索取了厂家资质、供货商资质、产品资质。产品资质无“适用范围:适用于眼疲劳、眼痒、眼睛肿痛的冷敷理疗。”备案内容。当事人已经以29元/盒的售价销售了5盒,货值金额为145元,违法所得为1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因销售标签、说明书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被投诉举报的事实; 2.执法人员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已经没有被举报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3.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Y2组团Y2商业一幢1层6号,现场已没有被举报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4.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是标签、说明书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 5、当事人的经营者李学银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被查处医疗器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贵州同安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和厂家及产品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产品来源; 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各1分,证明市场主体资格; 9.当事人的负责人李学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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