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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光兴消防器材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兴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7H621T7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中央名门五栋D110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0号
经查,2022年3月1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设立保山市隆阳区光兴消防器材经营部从事经营活动。 期间,2025年2月7日,当事人负责人通过电话与丹阳市隆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联系订购了1件其生产的安全帽(红色),每件40顶,每顶购进价16元,2月8日该生产商通过物流公司向当事人发货,并开具2323840号《销货清单》,2月9日当事人收到上述安全帽40顶放置在经营场所销售,每顶销售价为18元。8月19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人员购买4顶该批次安全帽,每顶售价18元,另备样4顶未付款,并存放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剩余32顶安全帽销售给保山福特4S店,每顶售价18元,但一直未收到货款。 2025年8月19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安全帽(规格型号:普通型(型材)红色),生产批号:2025-1/,生产单位:丹阳市隆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抽检。经检验单位检验后,于2025年12月15日出具NO:TJ202501399《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冲击吸收性能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标准要求按照GB/T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经高温(50℃±2℃)、浸水(水温20℃±2℃)预处理4h后做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的力不应大于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检测结果:高温(50°C),传递到头模的力:4350N,帽壳无碎片脱落。浸水(20°C),传递到头模的力:8764N,帽壳无碎片脱落。单项判定不合格。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2025年12月31日提出复检申请,但因在当事人处的备件样品丢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办理复检手续,视为放弃复检申请,维持原检验结果。2025年12月31日当事人收到该安全帽生产厂家的召回通知后联系了保山福特4S店,并将所销售出去的32顶安全帽全部召回,并于2026年1月27日将召回的32顶安全帽交到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所。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故实际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及进货单据核算,批量(进货量)40顶,销售价18元/顶,进货成本16元/顶,抽样数量4顶,故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安全帽的产品货值金额为720元,违法所得为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以下处罚建议: 1.没收32顶不合格的安全帽;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二倍的罚款,即罚款144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48元。
144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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