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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天草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5MA39A32N4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办公楼7栋五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4
(2025)苏0102民初12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吉安天草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9
(2025)苏0102民初12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吉安天草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永市监处罚〔2025〕92号
当事人于2023年从井开区搬迁来永丰县,主要经营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等。2023年7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赣BA7960285,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等。 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电商部(办公点在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汇美大厦21楼)为宣传其产品与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赞软件订购协议(微商城),订购“有赞微商城”软件服务,由有赞科技公司提供技术平台和微商平台服务期限两年,当事人使用该平台软件进行直播销售,服务费用为25600元/两年。 经查,2025年4月14日开始,当事人通过“有赞微商城”直播间带货销售“天草丹参保心茶”时,其直播视频主播人员电商部负责人张城铵和员工吴锦萍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宣传“天草丹参保心茶”特别适合“三高 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疾病人群。在2025年4月22日的直播间视频中,宣传丹参有“调经止痛 内分泌失调 清心除烦”的功效。并宣称“如果顾客有内分泌失调的话可以服用丹参保心茶”。还有客户问“脑梗服用丹参保心茶有没有用”,主播说“可以服用丹参保心茶”。经调查统计,该直播间的观看人数有几十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利用该网络直播间销售“健延龄胶囊”(OTC国药准字中成药)时多次声称“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何香凝、原国家卫生部部长陈竺和原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国强都使用过该药”,及使用“中国第一方、调理脏腑的第一品牌”等宣传“第一”用语。 还查明,“天草丹参保心茶”为OTC国药准字中成药。2024年8月16日经黑龙江省市监局审查准予许可发布的该药品广告内容为“疏通血管保护心脏 通血管的药保护心脏的茶 活血化瘀护心良药 胸闷心痛心悸”。而当事人2025年4月14日和4月22日在直播间销售该药时却宣传未经审查的内容“该药适用三高、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调经止痛、内分泌失调、脑梗”等疾病功效。 经核查当事人电商部至今为止一共开展了5次直播,至2025年6月份停播为止,通过有赞后台订单确认当事人直播销售“天草丹参保心茶”(该药品直接从生产厂家大兴安岭天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三个规格药品,180袋装的单价最高卖598元/盒,活动价最低卖480/盒。30袋装的单价高的卖99元,低的卖92元/盒。20袋装的单价高的卖74元/盒,低的卖59元/盒,共计销售金额为37700元。销售“健延龄胶囊”(该药品是从重庆叁陆伍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生产厂家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个规格药品,销售单价为98元/盒,共计销售金额为980元,两项销售金额合计38680元。其和杭州有赞科技公司签订的服务费25600元/两年可认定为广告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0元
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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