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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永生实业有限公司平安液化气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永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352083719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五里亭村下小山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19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0日期间对外公示瓶装液化气净含量为13kg(±0.5kg)。该此期间,当事人充装销售净含量不足12.5kg 的瓶装液化气共计8835瓶,累计短少液化气量 6827.65kg。上述短少液化气按月度平均售价计算货值金额50666.98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0666.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及授权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对外公示液化气净含量为13kg(±0.5kg)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0日气瓶充装明细表、兴国县永生实业有限公司平安液化气分公司重装统计表、兴国县永生实业有限公司平安液化气分公司销售统计表、兴国县永生实业有限公司平安液化气分公司销量统计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0日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情况; 4、当事人提供兴国县永生实业有限公司平安液化气分公司(少充装液化气量统计表)一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0日期间充装销售净含量不足12.5kg的瓶装液化气瓶数及少冲装液化气货值金额情况; 5、兴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证书两份、兴国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证书4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灌装称检定合格的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伍万零陆佰陆拾陆圆玖角捌分(¥50666.98),未退还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0.2倍壹万零壹佰叁拾叁圆叁角玖分(¥10133.39)的罚款。
10133.39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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