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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民缘商贸有限公司金泉时代广场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MA606CJE9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迎宾路444号龙都时代广场(1-19、1-28、1-33、1-3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2025]*号处罚〔2026〕618号
经查, 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从铜梁区念念白糕经营部以10元/斤的单价购进了4kg白糕,共计花费40元。购进之后,当事人就将白糕装在经营场所内的大不锈钢盘里销售,并拟定了15.6元/kg的单价。为了方便摆放,且避免很多白糕粘黏在一起,影响卖相,当事人提前将部分白糕装在塑料盒内,并将白糕和塑料盒一起称重,然后按照白糕15.6元/kg的单价一起计算盒装白糕的价格。装白糕的塑料盒子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19日从重庆果之尚包装有限公司购进,当时以18元/把的单价购进了2把100个,共计花费36元,折合每个盒子的单价为0.36元,该批次盒子的单个重量即为22克。 2026年3月27日,一名顾客到当事人店内白糕销售区域拿了一盒已经装好的白糕,白糕盒子上面的标签载有“散念念白糕 打印时间2026-03-27;重量:0.506kg;单价:15.60元/kg;总价:7.89”等字样。随后该顾客就到收银处支付了7.89元,并将这盒白糕拿走。该顾客自己用电子秤称了这盒白糕,重量为506.5克,他还用电子秤称了空塑料盒子的重量,空盒子是22.9克。随后,该顾客向我局寄出投诉举报信,举报当事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月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了于2026年3月27日销售了一盒散念念白糕给该举报者的事实。当事人承认了举报者所拿到的装白糕的塑料盒子为22.9克的事实,承认了盒子上标注的0.506kg为塑料盒子与白糕一起称重时的重量的事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与举报者所购买的相同规格的装在塑料盒子里的白糕待售,但发现有待使用的与举报者称重为22.9克的塑料盒子相同规格的空塑料盒子。执法人员对空盒子进行现场称重,重量显示为0.022kg。当事人在2026年3月27日当日,一共用塑料盒子装了2盒白糕,并将白糕与塑料盒子以前称重计价销售。除了销售给举报者的那一盒,另外一盒销售给普通消费者,2盒的销售金额合计为15.9元,2盒白糕连同盒子共重1kg左右,无销售记录。当事人店内剩余的3kg左右白糕,被当事人以市场价销售完毕,销售的时候是装在常规的超市保鲜袋装里,未使用塑料盒子。关于装白糕的塑料盒子重量,举报者在对盒子称重的时候为22.9克,但盒子上方张贴有标签,标签有一定重量,故执法人员将现场称重时的0.022kg认定为该盒子的标准重量。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盒装的米糕,米糕是按照盒来销售的,盒子上面的标签载明“烤米糕(盒) 数量:1PC 单价:5.00元/PC 总价:5.00”。 该案的货值金额应为当事人销售2盒盒装的白糕的销售金额,共计为15.9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为两个盒子的重量乘以白糕的单价,即为0.022kg*2*15.60元/kg=0.6864元,保留两位小数后即为0.69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2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6﹞618号
经查,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从铜梁区念念白糕经营部以10元/斤的单价购进了4kg白糕,共计花费40元。购进之后,当事人就将白糕装在经营场所内的大不锈钢盘里销售,并拟定了15.6元/kg的单价。为了方便摆放,且避免很多白糕粘黏在一起,影响卖相,当事人提前将部分白糕装在塑料盒内,并将白糕和塑料盒一起称重,然后按照白糕15.6元/kg的单价一起计算盒装白糕的价格。装白糕的塑料盒子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19日从重庆果之尚包装有限公司购进,当时以18元/把的单价购进了2把100个,共计花费36元,折合每个盒子的单价为0.36元,该批次盒子的单个重量即为22克。2026年3月27日,一名顾客到当事人店内白糕销售区域拿了一盒已经装好的白糕,白糕盒子上面的标签载有“散念念白糕打印时间2026-03-27;重量:0.506kg;单价:15.60元/kg;总价:7.89”等字样。随后该顾客就到收银处支付了7.89元,并将这盒白糕拿走。该顾客自己用电子秤称了这盒白糕,重量为506.5克,他还用电子秤称了空塑料盒子的重量,空盒子是22.9克。随后,该顾客向我局寄出投诉举报信,举报当事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4月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了于2026年3月27日销售了一盒散念念白糕给该举报者的事实。当事人承认了举报者所拿到的装白糕的塑料盒子为22.9克的事实,承认了盒子上标注的0.506kg为塑料盒子与白糕一起称重时的重量的事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与举报者所购买的相同规格的装在塑料盒子里的白糕待售,但发现有待使用的与举报者称重为22.9克的塑料盒子相同规格的空塑料盒子。执法人员对空盒子进行现场称重,重量显示为0.022kg。当事人在2026年3月27日当日,一共用塑料盒子装了2盒白糕,并将白糕与塑料盒子以前称重计价销售。除了销售给举报者的那一盒,另外一盒销售给普通消费者,2盒的销售金额合计为15.9元,2盒白糕连同盒子共重1kg左右,无销售记录。当事人店内剩余的3kg左右白糕,被当事人以市场价销售完毕,销售的时候是装在常规的超市保鲜袋装里,未使用塑料盒子。关于装白糕的塑料盒子重量,举报者在对盒子称重的时候为22.9克,但盒子上方张贴有标签,标签有一定重量,故执法人员将现场称重时的0.022kg认定为该盒子的标准重量。执法人员现场发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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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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