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鸿翥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丽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7FDR585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3699号胡家大厦(弘泰大厦)7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山处罚〔2023〕2007号
该案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查处,于2023年12月7日调查终结,于2023年12月11日经稽查局案审会讨论通过,于2023年12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据:
南昌市鸿翥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医疗器械(生物化学制品(a2-巨球蛋白测定试剂盒))过程中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本局认为,南昌市鸿翥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医疗器械(生物化学制品(a2-巨球蛋白测定试剂盒))过程中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的规定。
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