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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敬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02MA0HKWCY3R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馨阳市场蔬菜区3、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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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调查,当事人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持有《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于2025年11月9日销售给临汾市尧都区红云蔬菜部的姜,经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提供的种植户董保印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收据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农业农村局核实承诺达标合格证不是董保印本人填写,董保印没有种植过姜,其与临汾尧都区杨敬峰蔬菜部没有任何蔬菜业务往来。 当事人陈述该批次姜是于2025年11月8日从山东配送回来的,至2025年11月2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时未向销售方(种植户)索取承诺达标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现金结账,没有收据,不能说明该批次姜进货来源,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2月31日提供的董保印相关收据、承诺达标合格证资料是后来补的,为伪造的证据材料。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当事人共购进6袋,20斤/袋,共120斤,购进价格50元/袋,购进货款300元;销价格55元/袋,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30元,利润30元,可确定的违法所得为30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0日对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进行了召回,因售出时间过长,未能召回。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41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4100元。罚没款合计4130元。
410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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