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飞达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万春 | 注册资本: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8832098127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19公里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市监处罚﹝2024﹞28号
经查:哈尔滨飞达食品厂于2022年5月20日生产的脱氢乙酸钠(酸菜鲜)(净含量:7g/袋)4200袋,并以1.4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该批次产品未在包装上注明“零售”字样,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5日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公告召回,截至2024年1月1日共召回200袋,并对召回产品进行了销毁。因当事人称其实际并未退回召回产品的货款并出具了召回产品未退款情况说明,执法人员在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时未刨除召回产品的货款。本案涉案产品数量4200袋,货值金额为58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哈尔滨飞达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刘万春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刘雪彬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是哈尔滨飞达食品厂,刘万春作为负责人、刘雪彬作为受委托人有接受调查的资格;2、2023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1月9日询问笔录一份、询问通知书(哈里市监新农字〔2023〕021231号)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里市监新农字〔2023〕0212830号)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确实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脱氢乙酸钠(酸菜鲜)的违法行为;3、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一份、销售台账一份,证明本案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4、整改报告一份、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一份、产品召回公告一份、产品召回及处置记录一份、召回产品处置照片二张,产品召回公告张贴照片二张,证明本案当事人整改、产品召回和处置情况;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哈尔滨飞达食品厂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80元;2.罚款5200元。罚没合计11080元。
5200.00元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