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贺顺 | 注册资本:10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727531427W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东大街4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1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6-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03-06
劳动争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1-0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7
2023-10-10
劳动争议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8
2023-08-23
劳动争议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9
2023-08-21
劳动争议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3-06-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9
2022-01-11
(2021)津01民终9936号
劳动争议
商**、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5
2021-11-18
(2021)津01民终8566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6-23
2021-06-09
(2021)津0119执179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高**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5-20
2021-04-09
(2021)津民申257号
委托合同纠纷
高**、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31
2020-12-04
(2020)津01民终4651号
委托合同纠纷
高**、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02
2019-11-05
(2019)津01民终5696号
委托合同纠纷
高**、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20
2019-04-15
(2019)津0119民初1870号
委托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7-02
2019-07-01
(2019)津0119民初1870号
委托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6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1-31
2018-12-28
(2018)津0119民初1261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张**与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28
2018-12-06
(2018)津0119民初121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天津市蓟县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盛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州市监处罚〔2025〕167号
-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没收未售出的龙虾尾4袋;3、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98元。
2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2
津蓟市监处罚〔2025〕123号
经调查,涉案“北京稻香村”品牌糕点是当事人于天津琳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日、2月6日和2月7日分批购进的,2月2日购进糕点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1日,2月6日购进糕点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5日 ,2月7日购进糕点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6日。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北京稻香村”品牌糕点的商品标签是该店的员工贾瑞珍拆包装时撕掉了,因缺少食品安全意识致原始标签丢失,压在包装盒下方剥离纸未撕开的商品标签是依据台账本登记的生产日期用之前糕点留存的标签在位于天津市蓟州区269路,牌匾为优印堂的广告公司重新打印的。执法人员现场将发现的商品标签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台账本相比对,发现名称为“港式蛋糕”的糕点的商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台账和进货票据登记信息不一致,“港式蛋糕”的进货票据与台账本登记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1日,保质期15天。但重新打印的商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6日。当事人认可“港式蛋糕”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日,并表示因该店员工贾瑞珍登记台账本时商品名称登记的不够详细,导致在打印商品标签时没有准确找到“港式蛋糕”的生产日期,便在打印商品标签时编纂了一个日期。上述行为符合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经查明,上述“港式蛋糕”进价为19.76元/斤,共购进4斤,售价为28元/斤,共售出1斤。故本案货值金额为79.04元,违法所得为28元。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北京稻香村港式蛋糕”1.5千克;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3
津蓟市监处罚﹝2025﹞123
经调查,涉案“北京稻香村”品牌糕点是当事人于天津琳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日、2月6日和2月7日分批购进的,2月2日购进糕点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1日,2月6日购进糕点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5日 ,2月7日购进糕点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6日。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北京稻香村”品牌糕点的商品标签是该店的员工贾瑞珍拆包装时撕掉了,因缺少食品安全意识致原始标签丢失,压在包装盒下方剥离纸未撕开的商品标签是依据台账本登记的生产日期用之前糕点留存的标签在位于天津市蓟州区269路,牌匾为优印堂的广告公司重新打印的。执法人员现场将发现的商品标签与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和台账本相比对,发现名称为“港式蛋糕”的糕点的商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台账和进货票据登记信息不一致,“港式蛋糕”的进货票据与台账本登记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2月1日,保质期15天。但重新打印的商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6日。当事人认可“港式蛋糕”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日,并表示因该店员工贾瑞珍登记台账本时商品名称登记的不够详细,导致在打印商品标签时没有准确找到“港式蛋糕”的生产日期,便在打印商品标签时编纂了一个日期。上述行为符合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经查明,上述“港式蛋糕”进价为19。76元/斤,共购进4斤,售价为28元/斤,共售出1斤。故本案货值金额为79。04元,违法所得为28元。
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北京稻香村港式蛋糕”1。5千克;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4
津蓟市监不罚〔2024〕033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从天津市蓟县上仓镇后秦各庄村的天津双煌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罐“双煌燃黑蒜”,进价为21.44元/罐,售价为26.8元/罐,售出1罐,其他的4罐已下架。上述“双煌燃黑蒜”外包装写有“黑蒜中的微量元素含量较高”但未标注微量元素的具体含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
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