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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蔡伏玲新零售烟花爆竹专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伏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86LW93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新城19栋124号(自主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03号
经查,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6MAC86LW93C),在天门市皂市镇新城19栋124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市蔡伏玲新零售烟花爆竹专营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右侧靠墙摆放有37条“惠侬大地红”5层装鞭炮待销售,生产日期2022年6月,保质期三年,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过期鞭炮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购进的这批鞭炮由惠侬经销商送货上门,购进了一箱“惠侬大地红”5层装鞭炮,56条/箱,进货价格为3.2/条,销售价格4元/条。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剩余37条,销售了19条,销售金额为76元,由于没有销售记录,不清楚卖出的19条鞭炮是在有效期内还是有效期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惠侬大地红”5层装鞭炮37条; 2、罚款114元。
114.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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