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李勇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81MA0JPPHE1A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侯马市紫金山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处罚〔2025〕72号
侯马市李勇水产店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开始,从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连发食品商行购进安阳市海燕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步海燕牌带皮驴肉,自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6月9日总共购进12件,每件20袋,共计240袋,购进价格为350元/件。截止现场检查时,已销售209袋,分别是2024年销售100袋,销售价格为18.5元/袋,2025年销售109袋,销售价格为18元/袋,合计销售金额为3812元。2025年7月1日,我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步海燕牌带皮驴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7月15日,我局收到XN-20250701126号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步海燕牌带皮驴肉经抽样检验,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测出马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当事人销售的步海燕牌带皮驴肉货值金额为4370元,违法所得为3812元。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步海燕牌带皮驴肉31袋;
2.没收违法所得3812元;
3.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