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鑫淳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展贵钰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6055776711D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颍上县慎城镇前进东路77号颍阳花园1#-2-2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颍市监处罚﹝2025﹞290号
当事人于2012年10月份注册登记,从事日化品经营,主要代理纳爱斯、雕牌等系列产品。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以下化妆品:1、100年润发调理洗发露羽感轻盈22瓶,净含量:750ml;2、100年润发调理洗发露滋润去屑2瓶,净含量:750ml;上述24瓶洗发露在其标签上标示有执行标准:GB/T29679,生产企业: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上南3号,产地:浙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103,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包装标示,但其外包装均未标示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执法人员现场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案发后,据当事人负责人供述涉案化妆品于2021年从纳爱斯丽水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进货价为28.3元/瓶,以35元/瓶的价格作为特价销往各超市,从超市退回后一直存放在仓库内。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资质、采购票据、销售票据及退货单等资料,由于涉案产品购进时间较久、票据多,且涉案产品未标示生产批号,无法准确追溯涉案产品的产品的具体购进、销售及退货情况,且当事人未做好相关进货查验记录,故本案无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仅根据现场扣押的涉案产品可认定其货值金额为480元。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标示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之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1、警告; 2、罚款3000元; 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4瓶。
3000.00元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