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习水县喻应帮猪肉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喻应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HBQEU9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习水县永安镇农贸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4]33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猪肉的摆放位置、种类、数量、扣押物品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获利情况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按印、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4﹞331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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