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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倾颜美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艳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FY6K3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彭思街道(彭思宾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0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以55元/袋的价格从广州市澳意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透点”植物精粹喷雾粉(舒润型)5袋。外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为广州经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塘路自编6号C栋4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70605,净含量为4g/包×15包,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153801”。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透点”植物精粹喷雾粉(舒润型)库存2袋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与其他在限用日期内的化妆品一起置于柜台内处于待用状态。因当事人未建立案涉化妆品的使用台账,不能提供案涉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后的使用记录,导致无法查实涉案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后的使用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按进货价计为11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透点”植物精粹喷雾粉(舒润型)2袋;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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