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任氏朝阳口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朝阳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D1A3GT3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横沟市镇振兴大道1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94号
2026年4月2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涉案2台牙科综合治疗机,序列号分别为1510138、1807410,均标称生产单位佛山市南海区置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序列号1510138的涉案牙科综合治疗机标称生产日期151013,没有标注使用期限;序列号1807410的涉案牙科综合治疗机标称生产日期180719,使用期限五年。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称,涉案牙科综合治疗机系二类医疗器械,使用期限均为五年;案发时已过期;两台涉案牙科综合治疗机的货值总计2.2万元;当事人已重新采购牙科综合治疗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牙科综合治疗机2台;2、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2
石首市监处罚﹝2024﹞543号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美益汀?玻璃离子水门汀粘结I型(沪鸽):“规格型号:粉剂30g,液剂,25g(21ml);注册号:械注准20163171395;批次:40608101;生产许可证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016号,注册人/生产企业:山东沪鸽口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生产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68号,生产日期:2024-04-22,保质期至:2026-04-21”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以145元/盒的价格从荆州市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1盒上述医疗器械。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厂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注册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并在当事人《医疗器械入库单》上记载上述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信息,但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未能妥善保存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在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仍未补齐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厂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注册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因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仅为患者诊疗时使用,并未单独进行销售和定价,且暂未使用,本案无违法所得。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