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晓琴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2MA49439A1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洋县纪山镇砖桥村1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6
(2020)粤1322民初40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
博罗县龙华镇金成米行,徐**
博罗县人民法院
2
2020-09-03
(2020)粤1322民初40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
博罗县龙华镇金成米行,徐**
博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5
2021-06-20
(2021)粤1322执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16
2020-09-24
(2020)粤1322民初40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与徐**、博罗县龙华镇金成米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3-29
2019-01-10
(2018)渝05民初38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仙桃市米业协会与 赖**湖北金粮丰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61号
现查明,2025年10月,当事人与蓬安豪睿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联系业务的刘来兵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蓬安豪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白马泉?中华香米的成品包装袋(包装袋上标示的核心内容有“白马泉?中华香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082100249,京山白马王米业有限公司,条形码:6 942995 700050,地址:湖北省京山市钱场镇,执行标准:GB/T 1354-2018,产地:湖北京山,净含量:10Kg,质量等级:一级”等字样) ,当事人按照大米的执行标准GB/T1354-2018、一级的等级标准生产大米后使用上述包装盛装,并定向销售给蓬安豪睿商贸有限公司。当月,蓬安豪睿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物流的方式将上述包装袋交付给当事人,包装袋数量712条。
2025年10月25日和2026年2月9日,当事人按照蓬安豪睿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分别组织生产了大米60公斤和7000公斤,使用上述包装袋盛装了6袋和700袋,并在独立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注了生产日期,其中2025年10月25日生产的大米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10/27,2026年2月9日生产的大米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6/02/10,当事人对上述两批次的大米标注的生产日期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形,当事人合计生产了上述大米706袋,数量7060公斤。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损毁包装袋4条,剩余2条,实际使用包装袋706条。当事人上述大米的生产成本为3.6元/公斤,合计金额为25416元。2025年10月25日和2026年2月9日,当事人将上述两批次大米通过物流的方式交付蓬安豪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3.66元/公斤,销售金额合计为25839.60元,当事人实际获得上述大米的财产收益为25839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批次大米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标示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均与实际不相符,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情形。
当事人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839.60元,实际获得涉案食品财产收益2583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839元;
2.罚款77518.8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拾万零叁仟叁佰伍拾柒圆捌角整(¥103357.80)。
77518.8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