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山湖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同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3MAD12X7B7W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西山路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拼多多”平台店铺(店铺名称:山湖优选零食)上架了涉案“安徽特产低盐无糖豆干正宗原汁原味大白豆腐干新鲜茶干香干炒菜烤”产品链接,该产品页面有“低盐”字样。该“白豆干”产品标签标示:产品名称:原味白豆干;配料表:黄豆≥50.6%、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硫酸钙);净含量:200g。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能量:912KJ/100g,NRV%11%;蛋白质:26.2g/100g,NRV%44%;脂肪:9.9g/100g,NRV%17%(饱和脂肪:1.5g/100g,NRV%8%);碳水化合物:5.9g/100g,NRV%2%(糖:0g/100g,NRV%/);钠:257mg/100g,NRV%13%。该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的含量为257mg/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13%,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250-2011)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声称“低盐”要求其含量“≤120mg/100g或100mL”,上述产品不能声称“低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改正上述页面。又查明,上述广告仅为营销需要,该宣传内容为该店委托他人制作,制作费用为60元,当事人提供了广告制作费用收据。再查明,涉案“蒲包干”产品(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2日)标签标注:产品名称:蒲包干;产品类型:卤制豆腐干;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402230281;产地:安徽芜湖市;生产商:芜湖市山湖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西山路1-1号;委托商:宣城市禧之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天湖办事处马村等内容。该包装有“千年传承原汁原味”字样。该产品系宣城市禧之润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该产品包装由宣城市禧之润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包装上印制的文字产品信息由宣城市禧之润食品有限公司决定。当事人提供了与宣城市禧之润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生产豆制品协议》及产品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PJC25031953)。最后查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非初次违法(南市监不罚〔2025〕251号,决定日期:2025年5月6日)。
1;罚款壹佰捌拾元。
180.00元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6-03-17
2
南市监处罚﹝2025﹞287号
使用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包装袋、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1.罚款:0.600000万元;2.没收被本局扣押的10袋“徽亮点”茶干;3.没收违法所得0.003020万元;
6000.00元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知识产权局)
2025-05-26
3
南市监处罚﹝2024﹞435号
经查,该单位生产经营的“余小妹蒲草香干”未对出厂的食品进行检验,未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规定标示配料具体名称,未标注委托公司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0.0168万元,3.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知识产权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