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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荣升铝业门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立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592864717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栖凫村椅子山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2
(2025)浙0602民初60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邦行玻璃有限公司
绍兴市荣升铝业门窗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8
(2023)浙0602民诉前调117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荣升铝业门窗有限公司
魏**,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3
2019-02-28
(2018)浙0602民初12293号
浙江徽铝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荣升铝业门窗有限公司、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越城应急罚决〔2025〕第000080-1号
绍兴市荣升铝业门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再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六十三条【处罚档次】一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另查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处罚情形,建议采用一般情形处罚条款。对绍兴市荣升铝业门窗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钱立峰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