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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关小川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关城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CEC279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市场监督管理局楼下中央大街3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宝清县关小川化妆品店自2021年1月取得营业执照后销售化妆品。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DHC唇膏”5支以及“AHC面膜”6盒,“DHC唇膏”的购进价格为30元/支,销售价格为39元/支;“AHC面膜”的购进价格为40元/盒,销售价格为45元/盒。至案发共售出“DHC唇膏”2支以及“AHC面膜”2盒。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查验台账以及产品资质,由于管理疏忽未保存进货票据,索证索票不全。另查明,投诉人所购买的“拱辰享:雪”洗面奶以及“GOLD”眼膜,是当事人出国旅游带回,拱辰享:雪”洗面奶购进价格为89元/支,销售价格是99元/支;“GOLD”眼膜购进价格为180元/盒,销售价格是199/盒,为当事人旅游带回各1个,均已销售,产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以及产品资质等证明。因此,本案当事人经营违法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763元,违法所得共计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市场主体身份。 2.关城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身份。 3.2025年12月29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4.2025年12月29日现场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具体情况。 6.产品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违法化妆品情况。 7.产品资质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彻底,索证索票不全。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DHC唇膏”3支、“AHC面膜”4盒。 3.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7元,(伍拾柒元整),共计5057元(伍仟零伍拾柒元整)。
5000.00元
-
2026-03-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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