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娜塔莎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顺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D86F079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和春天购物广场富一层二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59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在新郑市慢时光设计工作室制作了椴树蜜宣传画1个,付费6元,张贴在该店椴树蜜销售场所,利用宣传画宣传椴树蜜“具有缓解疲劳、安神助眠、护肝解酒、润肺止咳、瘦身减肥、美容养颜的功效”等;另外,该店在销售西洋参时,销售人员曾口述西洋参有“降三高,声称可以治疗血糖高、血脂高、血稠以及高血压等症状”的话语,无宣传材料。在宣传期间该店销售蜂蜜16瓶,销售金额为3244元,销售西洋参1盒,销售金额788元。该广告经营者为新郑市慢时光设计工作室,经营地址为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效湖大道150号龙湖锦艺城购物中心1单元1301号,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行为1、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同时根据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广告)》:“发布虚假广告为:从轻处罚:适用条件: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及时改正;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小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3.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关注度较低、点击量较少;4.其他依法应当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之规定,拟对其罚款18元(广告费用3倍)。
违法行为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其罚款5000元。
综上,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18元。
5018.00元
-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