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甘溪镇高忠贵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忠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8MA70JQPY1R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甘溪镇甘麻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旬市监处罚〔2024〕179号
2024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手货架自上向下第四层货架靠墙位置发现存放有标称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王空气清新剂(茉莉馨香)2瓶,净含量3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5和标称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王空气清新剂(桂花飘香)1瓶,净含量350ml,限期使用日期:2023/02/15,上述过期产品周围无“不合格产品”等明显标识,且与其他合格产品混放。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上述美王空气清新剂是2021年6月份从旬阳张户发批发部购进的,时间较长,购买记录丢失。上述美王空气清新剂共购进5瓶,购进价2元/瓶,销售价3元/瓶;购进后仅自用2瓶。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失效(过期)产品的购进票据及销售票据、台账等相关凭证,故当事人销售上述失效(过期)产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无法查实,只能按其供述及库存待售的过期产品数量予以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按照销售价计算为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1、没收扣押的失效过期美王空气清新剂3瓶;
2、并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人民币4.5元。
4.5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