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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汇金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王店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卞浩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66229639X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当阳市王店镇汉宜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232号
经查,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7日,当事人多次从宜昌八个大枣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散装干红枣、干枣片、红香妃葡萄干、甜甜圈等产品进行散装零售。上述散装食品张贴有标签,标签仅标明产品名称、单价,未标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截至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以下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信息: 1.干红枣,标价17.6元/kg,现场称重3.516kg,总价61.88元; 2.红香妃葡萄干,标价45.6元/kg,现场称重7.515kg,总价342.68元; 3.干枣片,标价31.6元/kg,现场称重3.92kg,总价123.87元; 4.甜甜圈,标价15.6元/kg,现场称重0.22kg,总价3.43元; 5.小核桃,标价7.99元/kg,现场称重6.095kg,总价48.70元。 本案货值金额共计 580.5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根据该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
3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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