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双桥镇王凤先名烟名酒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81MA47L6K76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永城市双桥镇徐庄村程楼十字路口南50米路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罚决[2024]203号
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永城市双桥镇王凤先名烟名酒销售的“康师傅茉莉柚茶”自2023年12月购进以来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日已依法对其下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当罚 [2024]SQ0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再次到永城市双桥镇王凤先名烟名酒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对所销售的食品“康师傅茉莉柚茶”进行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改正,2024年3月11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指定本案由高昂(执法证号:16130930172),赵杰(执法证号:16130930435)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永城市双桥镇王凤先名烟名酒销售的“康师傅茉莉柚茶”自2023年12月购进以来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日已依法对其下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当罚 [2024]SQ0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再次到永城市双桥镇王凤先名烟名酒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对所销售的食品“康师傅茉莉柚茶”进行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改正,2024年3月11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指定本案由高昂(执法证号:16130930172),赵杰(执法证号:16130930435)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高昂主办,赵杰协办此案,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等程序,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起从事食品经营未对供货者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永城市双桥镇王凤先名烟名酒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发现其采购的“康师傅茉莉柚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依法向永城市双桥镇王凤先名烟名酒下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当罚 [2024]SQ0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再次到永城市双桥镇王凤先名烟名酒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调查人员获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
1. 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具体情况;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经营者刘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5、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本局于2024年3月1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字[ 2024]2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3 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裁量标准:“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系初次违反,拒不改正,裁量阶次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100元。
5100.00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