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于都县见兰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华峰注册资本:2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1MA37CG3D3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赣州市于都县禾丰镇下堡圩第一条街道4号店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于市监处罚〔2025〕184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从于都县绿源车行购进了2辆绿源电动车,产品型号为:TDT23086Z(2辆),购进价格为1320元/辆,购进的时候为原装车,一般按照顾客需求,在店内进行改装,改装材料及人工成本合计250元/辆,销售价格为1570元/辆(含材料改装费)。至案发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目前已将改装的电动车恢复成出厂状态。经核算,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314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五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一条:“【裁量基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未销售或已销售,主动追回全部产品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罚款4710元,上缴国库。
4710.00元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