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金箭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娄春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H6D9G2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4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432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金箭电动自行车经营部于2022年12月份以***元/辆的价格(不含电瓶),从生产厂家无锡行迦车业有限公司购入6辆电动自行车(标称商标:金箭,型号规格:TDT3007-1Z),标价980元/辆(不含电瓶价格)对外予以销售。2023年3月8日,本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6辆电动自行车(标称商标:金箭,型号规格:TDT3007-1Z)进行流通领域电动车产品抽查检验。该检测公司抽取检验用样品1辆(不含电瓶,以980元/辆价格购买),1辆备份样品(由当事人自行保管)。该检测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了编号为NLI20230682-R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记载如下:检验结论: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样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进行检验,其中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将店里其中1辆销售出去,剩余4辆退回厂家,现场无库存。货值金额5880元,违法所得60元。2023年4月26日,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宁海金箭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三)罚款12348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408元。
12348.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