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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城南兴发粮油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广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1WP04A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城南和枫苑C区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31
2019-03-05
(2019)晋05民终2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陵川县城南兴发粮油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30
2018-11-23
(2018)晋0524民初7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与陵川县城南兴发粮油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4〕40号
2024年5月24日,崇文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编号:1140524002024051979108623),投诉人郭航反映:2024年5月19日,在位于陵川县城南和枫苑C区10号的陵川县城南兴发粮油部购买的“九千丝”,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3日,保质期为120天 ,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5月24日下午,执法小组对该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1、经营现场货架上摆放的“九千丝”,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3日,保质期为120天,未超过保质期。未发现有投诉人购买日期为2024年1月13日的“九千丝”;2、经询问当事人对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记录及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九千丝”的图片予以认可。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歀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未发现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经核实投诉人购买的涉案“九千丝”系当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从晋城市洪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5袋,购进价格为2.4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当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供货凭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售完。 3、该店未采用电子销售收银系统,且无纸质销售记录,除销售给举报人的1袋“九千丝”外,无法认定上述食品过期后是否出售过,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1=4元,违法所得为4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可以确定食品的合法来源,未接到该店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通报,并积极进行了整改,符合《晋城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试行)》中第4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减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1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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