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抚松镇恒昌泰烟花爆竹零售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佳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1MABQ8NGC7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石灰窑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上述不合格爆竹王是当事人2025年12月29日从临江日杂采购供应站购进的,进货时查验产品外包装标识并索要了供货方相关资质、厂家相关资质和检验报告。进价为90元/箱,购进数量为30箱,每箱30挂,进货价格共计2700元。除6挂备样外,其余均销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称以整箱销售28箱,售价为170元/箱,销售4760元;零售以9元/挂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48挂,销售432元;零售以3元/挂的价格销售给抽样机构6挂,销售18元;该批次产品共计销售5210元。该批次不合格爆竹王货值金额为5210元,违法所得为2510元。
2026年2月25日,我局接到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电子版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FZJC260190)、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受检单位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等材料,抚松县抚松镇恒昌泰烟花爆竹零售商店(李佳桐)销售的爆竹王(生产厂家:醴陵市五一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5月5日),经抽样检验,燃放性能不符合GB 10631-2013要求,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爆竹王货值金额为5210元,违法所得为2510元。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抚市监罚告〔202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进货时查看产品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并索要了供货方、厂家的相关资质和检验报告,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2025年4月9日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闪光雷被我局行政处罚,闪光雷与爆竹王均属烟花爆竹类,当事人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综上,当事人既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建议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6挂爆竹王;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柒仟捌佰壹拾伍元整(¥7,815.00);3、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壹拾元整(¥2,510.00);请领导审批。
7815.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2
抚市监处罚〔2025〕31号
经查,上述不合格闪光雷(组合烟花类)是当事人2024年12月4日从厂家购进的,购进数量为24个,进货时查验产品外包装标识并索要了厂家相关资质。进价为18元/个,销售数量6个,其中2个零售给消费者,4个销售给检验机构用于抽样检验,售价为20元/个,利润为2元/个,该批产品利润合计12元。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称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剩余18个不合格产品(含备样4个),得知不合格后已停止销售,均用于店铺春节期间燃放。该批次不合格闪光雷(组合烟花类)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为12元。
2025年2月21日,我局接到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电子版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须知、检验报告(编号:FZJC250197)、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受检单位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等材料,抚松县抚松镇恒昌泰烟花爆竹零售商店(李佳桐)销售的闪光雷(组合烟花类)(生产厂家:上栗县创瑞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结构和材质不符合GB 19593-2015要求,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闪光雷(组合烟花类)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为12元。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抚市监罚告〔2025〕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销售的闪光雷(组合烟花类)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6的规定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肆佰捌拾元整(¥480.00);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00);
480.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