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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诺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雪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5GA2W6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医药产业孵化创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2
(2023)赣0982诉前调3973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曾**
江西诺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樟树市人民法院
2
2023-06-08
(2023)苏0583民初74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哈尔滨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诺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同慈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227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普通食品产品名称:一、牛初乳粉固体饮料,产品类型:固体饮料,净含量:60g(2g/支×1支/盒×30盒),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正面显著位置以大号字体标注“细胞修复素?(Cytoreparin英译为细胞修复素)”字样,产品名称和食品真实属性名称“牛初乳粉固体饮料”为小号字体位于标签下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的规定。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普通食品骆驼乳蛋白粉固体饮料(商标:雅倍健,生产日期:20251202,生产批号:20251201,规格:900g/罐),产品类型:固体饮料,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监测研究院对中山市展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检验“骆驼源性成分”项目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经调取当事人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发现,全脂纯骆驼粉添加量为万分之六,未添加“牛源性成分”。据当事人分析问题项目的原因是:1.系操作人员生产完牛初乳固体饮料后对混合设备清洗不彻底,后续生产涉案产品导致牛源性成分检出,2。涉案产品全脂纯驼乳粉添加量为万分之六,而检出限为1%,导致骆驼源性成分未检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骆驼乳蛋白粉固体饮料”,以“骆驼乳”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标签正面配有骆驼图案,配料表下方标示有“每1000g添加全脂纯驼乳粉600mg”文字,以图片和文字强调产品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原料“全脂纯驼乳粉”,但该产品“全脂纯驼乳粉”原料的添加量为万分之六,远低于“骆驼源性成分”的检出限的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一、牛初乳粉固体饮料3批次,批号20250702,生产成品245盒;批号20251126,生产成品244盒;批号20260102,生产成品496盒,共计生产成品985盒,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涉案产品合法必要支出证明材料,经核算涉案产品成本价14.46元/盒,销售价18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7730元,违法所得3486.9元。二、骆驼乳蛋白粉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51202,生产批号:20251201)419罐,出厂检验使用5罐,成品入库414罐。成本价9.54元/罐,销售价10.2元/罐,货值金额4222.8元,违法所得273.24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1952.8元,违法所得共计3760.14元。 另我局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细胞修复素?牛初乳粉固体饮料(20250702、20251126、20260102)生产记录(含出厂检验记录)和相应检验原始记录,发现该产品3批次的菌落总数检验记录C1值均为13、11、9、7、10、8、11、11、6、8,N值均为120、80、90、110、70;成品检验原始记录中水分测定的称量瓶恒重m1(g)均为26.5859、26.9455,称量瓶及干燥前样品的重量m2(g)均为30.8303、31.7893,称量瓶及干燥后样品恒重m3(g)均为30.6053、31.5335,成品检验原始记录中的菌落总数、水分测定称重数值完全一致,不符合生产实际。另发现其检验记录中显示检验人为虞艳红,经调查发现,检验记录中检验人虞艳红签字为代签,其实际检验人员为邹倩露,因邹倩露检验能力不能满足食品生产要求,外聘虞艳红对其检验进行指导。 二、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进行留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 检验……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2025年2月2日生产的中老年高钙蛋白粉(无加蔗糖)蛋白固体饮料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钙、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未检出,当事人自查发现系操作员工未按照混合工艺操作导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
一、没收违法所得3760.14元; 二、处货值金额8.5倍罚款186598.8元; 三、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处罚款365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拟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处罚没款共计226858.94元上缴国库。
223098.8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2
樟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古方帝妃丸TM”食品,该食品名称为古方帝妃丸,属于新创名称且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在该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未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2.2.1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安宫鞠通TM安宫鞠通牌参精鹿血食丸”食品,该食品标签正面未标注产品真是属性,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2.1的规定。 截至被查获之日,当事人共生产古方帝妃丸TM成品共1001盒(批号:20250702,数量:810盒;批号:20251102,数量:191盒),以1.3元/盒的价格销售了810盒。生产车间有3717个包材未使用,包材价格为0.1元/个。根据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的成本核算表显示混合原料的价格为1.09元/盒,故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673元,违法所得为170.1元。 当事人生产安宫鞠通TM安宫鞠通牌参精鹿血食丸成品31盒(批号:20251102)。根据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的成本核算表显示混合原料的价格为1.14元/盒,预售价格为1.5元/盒,故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6.5元,因当事人未售,故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19.5元,违法所得共计170.1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70.1元。 二、处罚款23000元。 综上,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3170.1元上缴国库。
23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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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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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