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教云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和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314630814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61-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8
(2022)赣民终5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
九江教云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10-19
(2021)赣04知民初26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
九江教云贸易有限公司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水市监处罚﹝2026﹞178号
九江教云贸易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张金和为唯一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张金和的妻子钱菊莲任监事,负责九江教云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凤凰山路的“教育云书店”的店内销售、管理工作。 2018年至2024年期间,为打开书店销路,当事人在学期开学初,到学校教师办公室将其销售的教辅材料免费送给老师,以此方式推销教辅材料和工具书,认识老师并打好关系,同时向老师表示推荐学生去“教育云书店”买书会给老师好处(即返点)。为计算应当支付给老师的返点金额,当事人与老师约定,由老师收集学生使用的教辅材料附赠试卷中的最后一张试卷,以最后一张试卷的数量乘以10到15元或以教辅材料价格的20%至40%作为返点单价,计算应给老师的返点金额。以微信或银行卡转账方式将计算出的返点金额转账给老师。当事人支付返点的教辅材料为《全品》、《名校课堂》和《天天练》三种。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修水市监(稽价)限提〔2026〕1-22号),要求当事人提供2018年至2025年销售的教辅材料进销货材料和2018年至2025年支付教辅材料销售返点的明细。一、因当事人经营的公司业务范围小,销售的教辅材料种类不多,教辅材料销售量小,进销货不多,没有设立电子进销台账,而且销售剩余的教辅材料可以退回给供货商,所有交易完成后不会留存相关凭证,又因为时间久远,店内经过两次装修,之前的进销货记录原始凭证已遗失,当事人仅能提供2024年和2025年部分教辅材料进销货凭证,并提交了无法提供完整进销货明细的解释说明,即“关于2018-2025年度进销货明细账及凭证情况的解释说明”;二、当事人与教师不仅限于教辅返点资金往来,有部分是微信互换现金、双方互相购买本地土特产等产生的交易,并且微信和银行账号交易流水多,没有备注具体的收账方名称和付款原因,难以确定是否为教辅资料返点金额,加上2024年后就改正了支付教辅返点的行为,过去时间较久,因此无法将2018年至2025年间全部的教辅材料返点转账记录提供给我局。经过与当事人、收受返点的老师制作询问笔录和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确认,教辅材料返点共39笔、贯穿2018年至2024年、总金额为40916元。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为支付返点款对应的教辅材料销售额减去该部分教辅材料的进货成本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根据收取教辅材料返点老师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书籍定价表,2018年当事人销售《2018年中考复习方案:物理》(江西),销售价格43元/本、进货价格17.94元/本、销售数量250本,违法所得6265元[(43-17.94)×250];2023年当事人销售《少年智力开发报》,销售价格25元/份、进货价格9.9元/份、销售数量65本,违法所得981.5元[(25-9.9)×65];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出的违法所得共计7246.5元。但是本案中,进销货明细当事人无法全部提供,教辅材料返点支付对应的教辅材料种类、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明细当事人亦无法全部提供,经充分调查,本案全部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法计算的部分,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因此,本案能够确定的违法所得部分为7246.5元,剩余部分无法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246.5元;罚款300000元。
300000.00元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