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国兴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6MA6K7UEX5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乌村委会老长坡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6
(2021)云2504民初2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朱**,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陈**
弥勒市人民法院
2
2019-05-21
(2019)云2504民初11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张**,李**,张**,朱**,张*,祝**
弥勒市人民法院
3
2019-05-21
(2019)云2504民初11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朱**,张**,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祝**,李*,张*,张**
弥勒市人民法院
4
2019-05-06
(2019)云2504民初11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朱**,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人民法院
5
2019-05-06
(2019)云2504民初11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张**,邓**
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29
2022-07-06
(2022)云2504执795号
合同纠纷
张**、朱**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8-29
2022-07-06
(2022)云2504执659号
合同纠纷
李鹏飞、朱**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7-06
2019-06-11
(2019)云2504民初11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1153.31元
民事案件
4
2019-07-05
2019-05-07
(2019)云2504民初11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73220.86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05
2019-05-06
(2019)云2504民初11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43474.9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生环罚﹝2025﹞1-37号
根据云南省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监控平台数据异常督办单,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4日对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该公司自7月28日以来,脱硫塔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均值超标9次,最大值1773.256MG/M³,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7次,最大值47.239MG/M³;根据2025年9月24日开展的执法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颗粒物小时均值49.0MG/M³。以上数值均超过该公司污染物允许排放的限值标准(二氧化硫150MG/M³、颗粒物30MG/M³)。
处13.7万元罚款。
137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0
2
﹝石﹞应急罚﹝2024﹞8号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脱硫塔出入口处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5000.00元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08-13
3
昆生环罚﹝2024﹞13-02号
2024年3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在运行,脱硫塔排气筒上颗粒物采样探头已拔出置于采样平台上,烟气采样探头和温压流采样探头法兰盘未固定在排气筒上,排气筒有漏气现象。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25000.00)
39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05-23
4
昆生环罚字﹝2023﹞13-38号
2023年7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执法人员对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3组烧结窑正常生产,堆土场未完全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围挡并遮盖,部分原料露天堆放;3组烧结窑脱硫除尘设施排气口未按照相关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存在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原料(原土)及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和3组烧结窑废气排口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93000.00)
93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