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星灯陆照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UJWCX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舵落口村铁路边南阳龙舵落口工业园B区1楼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97号
当事人是案涉“嵌入式灯具LED筒灯”产品的销售者。2024年初,当事人客户与当事人因货物买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物抵债合意,由刘某以其当时仍在经营的店铺茅箭区五堰舟行电器批发中心内的部分商品折价抵偿上述全部债务,抵偿商品已交付当事人完成所有权转移。本次抽检不合格的案涉“嵌入式灯具LED筒灯”产品即属于本次以物抵债抵偿商品范围内。当事人在上述以物抵债行为中共收到15个案涉产品,以6元每个的价格抵扣了90元债务。当事人在该批次商品入库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以7.6元每个的价格将15个案涉产品销售给鄂州葛店洪莹(华隆物流),销售金额合计114元。2025年6月9日,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案涉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5年7月31日,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No:C0162025J),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结构”不符合GB7000.1-2015、GB7000.202.2008标准和《湖北省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要求》。”现当事人案涉产品库存为0。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LED灯的货值金额为114元,违法所得为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14元;2.没收违法所得2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8元。
114.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