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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事成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婷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3MABR0PMBX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钱坑桥村钱坑桥自然村117号-1(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烟处[2024]第179号
2024年11月10日13时41分,安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钱坑桥村钱坑桥自然村117号-1于婷婷经营的安吉事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于婷婷在场,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其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于婷婷的经营场所内当场查获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 2条,共计1个品种0. 2条整。因上述卷烟为“专供出口”字样卷烟,于婷婷涉嫌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经主管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婷婷在场清点确认。于婷婷对上述执法过程无陈述和申辩,且不申请回避。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中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 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系非法生产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D2411009)已于2024年11月18日向于婷婷直接送达。 2024年12月16日,根据局领导审批同意,将案由调整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现已查明:于婷婷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24年11月8日晚上从一陌生顾客处购得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 2条,并放店中准备用于销售;截止2024年11月10日被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当事人的违法卷烟1个品种0.2条的事实,并对涉案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当事人义务和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数量、品种等具体状况; 证据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系非法生产的烟专卖品的事实; 证据三:于婷婷的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四:于婷婷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8日晚上从一陌生顾客手里购得卷烟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 2条,被查获前尚未售出的事实。 2024年1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烟处告[2024]第179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将非法生产的卷烟0.2条予以统一公开销毁(质检后无实物留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安吉县烟草专卖局
2024-12-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2022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