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杏花岭春英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春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7MA0M2QWD9G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二道巷10号泛华盛世小区A2栋底商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杏处罚〔2026〕133号
经查,在2025年第四季度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交叉检查中,抽自太原杏花岭春英中医诊所的酸枣仁(存放于中药斗柜内,无相关标识标签),经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检验项目[性状]及[鉴别]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6年1月15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假劣药品认定专家组会商研判后出具认定意见:太原杏花岭春英中医诊所被抽检的中药饮片酸枣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为假药。太原杏花岭春英中医诊所负责人李建明称上述酸枣仁为其通过淘宝平台董氏中药材店购进,购进1500g,购进价格为16.88元/500g,可以提供进货凭证,无法提供随货通行单、销售凭证;该次抽检数量为400g,单价为0.5元/g,药品总价为200元,太原杏花岭春英中医诊所负责人李建明称该批次1500g酸枣仁中有500g酸枣仁放置于诊所内,除被抽检的400g酸枣仁外有100g左右因其睡眠不好已自行服用,1000g酸枣仁放置于家中,未对外销售过。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无法提供药品合法来源,货值金额200元,因涉案中药饮片未对外销售,违法所得0元。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