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五棵树胡亚玲口腔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亚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8084C1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大街西仿古大门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275号
经查,榆树市五棵树胡亚玲口腔诊所,负责人胡亚玲,于2018年11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大街西仿古大门对面,经营面积90平,于2019年12月10日购进了10袋批次为2019年10月5日的“中诺牌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净含量138克,失效日期2021年10月4日,以1元/袋购进,失效后使用一个。截止案发,该批次口腔器械盒库存4袋,共计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00.00元。
2025年2月10日,到达榆树市五棵树胡亚玲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备品区域有4袋“中诺牌一次性口腔器械盒”为失效医疗器械,其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5日,失效日期2021年10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4袋失效医疗器械。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失效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于2019年12月10日购进了10袋该批次医疗器械,以1元/袋购进,失效后使用一个。截止案发,该批次口腔器械盒库存4袋,共计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00.00元,库存4袋全部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秉承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元;2.没收4袋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