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英吉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金润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054507229X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68号自编H2栋之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8号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对广州英吉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女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2023年6月3日各生产了5双女鞋(商标:英吉丽 型号:240 货号:G84850003)对外销售,生产成本是169元/双,总共生产了10双。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款式女鞋2双,销售价均为425元/双,共获销售金额850元。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9月1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30208203611),上述款式产品于2023年9月5日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是样本的所检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甲醛项目不符合QB/T 2955-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NO.4400230208203612),维持原检验结论。当事人销售的2双女鞋均作为样品被检验,无法召回。库存8双同款女鞋被我局依法扣押。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女鞋的货值金额共为4250元,违法所得为5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和图片;2.询问笔录;3.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 《检验报告》(NO:4400230208203611)、《检验报告》(NO.4400230208203612);5.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女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当事人:广州英吉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4507229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68号自编H2栋之五
法定代表人:韩金润
2023年9月5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女鞋(商标:英吉丽 型号:240 货号:G84850003)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9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NO:4400230208203611),检验结论是样本的所检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甲醛项目不符合QB/T 2955-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4400230208203611),现场发现8双经抽检不合格的同款女鞋(商标:英吉丽、型号:240、货号:G84850003)。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NO.4400230208203612),维持原检验结论。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女鞋,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8双同款女鞋依法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2023年6月3日各生产了5双经抽检不合格的同款女鞋(商标:英吉丽 型号:240 货号:G84850003)对外销售,生产成本是169元/双,总共生产了10双。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款式女鞋2双,销售价均为425元/双,共获销售金额850元。当事人销售的2双女鞋均作为样品被检验,无法召回。库存8双同款女鞋被我局依法扣押。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女鞋的货值金额共为4250元,违法所得为512元。
综上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女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女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8双不合格的女鞋(商标:英吉丽 型号:240 货号:G84850003);
二、没收违法所得512元;
三、罚款人民币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12元。
2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