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智瑞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胜利注册资本: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1MA7GDD4W8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白杨镇府前东路5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瑞市监处罚﹝2026﹞112号
2025年12月2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根据九江市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九市监办发〔2025〕60 号)文件要求,对当事人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检查设备代码511010A12202000970的叉车检验及使用情况,叉车作业人员资格的情况,配备的叉车作业人员已取得相应资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登录智慧监管平台查询,查询不到上述叉车检验及使用登记的信息;上述叉车涉嫌未经检验投入使用。 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九瑞)市监特令〔2025〕第12260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1台涉嫌未经检验的叉车。经申请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1台涉案叉车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告知了当事人依法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法律救济途径等,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九瑞)市监强制〔2025〕122601号、《财务清单》(九瑞)市监(物单)〔2025〕122601号。 2026年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九瑞市监延强〔2026〕1号。 2026年1月30日,因当事人要对涉案1台叉车开展检验前的自行检查工作,向我局提交解除查封行政强制申请书,经申请批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涉案叉车采取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九瑞)市监解强〔2026〕1号。 2026年1月5日,该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4月7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明:2025年12月2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九江伟鑫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1台车牌号为(场内)赣G·01469的叉车辆驶入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叉车停车接受检查,但该台叉车作业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后,立即驾驶上述叉车驶离现场。后经执法人员追踪发现,车牌号为(场内)赣G·01469的叉车停在当事人厂房处,与逃离现场叉车一致,该台叉车(设备代码为511010A12202000970),驾驶上述叉车的作业人员已逃离现场,无法找寻。经查,由于当事人对叉车的日常管理失控,叉车钥匙一直在叉车插在钥匙孔上,导致周围的几个与当事人关系要好的公司员工随意驾驶当事人叉车叉运货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核对过当事人厂里的员工,上述驾驶叉车的人员不是当事人的叉车作业人员,也不是当事人的员工,当事人自己也无法找到上述人员是哪个工厂的员工,无法查询该名叉车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已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设备代码为511010A12202000970的1台叉车是当事人2023年8月份以前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的九江市九州三和家具有限公司购买的二手叉车,购买时口头约定、当场交付的,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没有开具任何购买发票。上述叉车自购买后就在当事人公司内投入使用,具体投入使用的时间不清楚。该台叉车投入使用以来至2025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投入使用时间为2年4个月左右,在投入使用前及投入使用后均未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81—2022的规定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已查明:当事人配备的叉车作业人员为周卫峰,周卫峰自2024年10月15日到当事人处工作以来,主要工作职责是从事叉车作业,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务合同书》、未缴纳社保。根据当事人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的叉车作业人员周卫峰作业资格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36042919850101****,项目代号:N1,有效期自2022年05月至2026年04月),证件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周卫峰已经离职,无法前来我局协助调查。 2026年2月6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九江分院)前来为当事人开展上述叉车检验工作,并出具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ZDNC20260305),检验结论为合格。 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工作已完成。 经查,根据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显示,当事人在此前无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未受过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条款所列行为,执法人员建议不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处以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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