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宝丽金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海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06FN3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东宁街恒升名苑二期4号楼-1层6.7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75号
经查,当事人宾馆在2018年8月13日开始经营,宾馆内安装有电梯。2012年3月15日涉案电梯于安装后首次使用,该电梯在安装后由个人独资企业原“磐石市宝丽金宾馆”(注册号:220284000098150)办理了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号:电11吉B3985(12)。该电梯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未进行定期检验。个人独资企业原“磐石市宝丽金宾馆”已于2016年6月16日注销。
当事人在2018年8月13日注册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当事人在营业后未对涉案电梯进行检验,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一直使用涉案电梯至案发,期间涉案电梯一直未进行过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涉案电梯的使用时间为6年11个月5天。期间,当事人未对涉案电梯办理过使用登记证变更也未重新为涉案电梯办理使用登记证(另案处理)。
当事人称,涉案电梯虽一直未进行过检验,但期间未出现过安全事故,电梯使用期间出现过故障,故障问题当事人找到机械修理工进行了维修。当事人现无法找到该修理工人,也无法提供该修理工的身份信息。
案发后,当事人在电梯整改期间,因无法找到电梯档案,在近期内无法对电梯进行检验和变更使用登记证。在我局对涉案电梯解除查封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电梯总电源线拔除,停用该电梯,并向我局提交了《现阶段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宾馆在2018年8月13日开始经营,宾馆内安装有电梯。2012年3月15日涉案电梯于安装后首次使用,该电梯在安装后由个人独资企业原“磐石市宝丽金宾馆”(注册号:220284000098150)办理了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号:电11吉B3985(12)。该电梯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未进行定期检验。个人独资企业原“磐石市宝丽金宾馆”已于2016年6月16日注销。
当事人在2018年8月13日注册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当事人在营业后未对涉案电梯进行检验,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一直使用涉案电梯至案发,期间涉案电梯一直未进行过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涉案电梯的使用时间为6年11个月5天。期间,当事人未对涉案电梯办理过使用登记证变更也未重新为涉案电梯办理使用登记证(另案处理)。
当事人称,涉案电梯虽一直未进行过检验,但期间未出现过安全事故,电梯使用期间出现过故障,故障问题当事人找到机械修理工进行了维修。当事人现无法找到该修理工人,也无法提供该修理工的身份信息。
案发后,当事人在电梯整改期间,因无法找到电梯档案,在近期内无法对电梯进行检验和变更使用登记证。在我局对涉案电梯解除查封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电梯总电源线拔除,停用该电梯,并向我局提交了《现阶段整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