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彦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2MA6NYDAX3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30
合同纠纷
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湖南农丰源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1
(2024)云0111民初186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云南锭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7
(2024)湘0105民初734号
合同纠纷
无
湖南农丰源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
2024-03-13
合同纠纷
无
湖南农丰源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罚〔2025〕117号
2025年5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龙区好乐多超市分店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林谚”红糖(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1日 400克/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SBJ25530000710501102ZX)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1 实测值:0.181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2025年6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月1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林谚”红糖150袋(400克/袋),成本3.1元/袋,售价3.2元/袋,货值金额合计480元。截止2025年6月19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150袋“林谚”红糖全部售出,当事人共计获利15元。
另查明,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因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已被本局行政处罚,2025年6月19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林谚”红糖的生产原料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5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2
晋市监罚〔2024〕127号
2023年4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林鑫双龙购物广场阿诗玛西路店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林谚”红糖(生产日期:2024-02-18 400克/袋 质量等级:二级)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CJ2024040858)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1 实测值:0.220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2024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林谚”红糖200袋(400克/袋),成本3.1元/袋,售价3.3元/袋,货值金额合计660元。截止2024年5月27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200袋“林谚”红糖全部售出。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召回上述“林谚”红糖167袋,剩余33袋已售出未召回,当事人共计获利6.6元。
另查明,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因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被本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4年5月27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林谚”红糖的生产原料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林谚”红糖167袋(400克/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6.6元;
三、罚款人民币8000元。
综上,共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没收不合格“林谚和图形”红糖167袋(净含量:400克/袋)。
18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