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彦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2MA6NYDAX3N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30
合同纠纷
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湖南农丰源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01
(2024)云0111民初186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云南锭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7
(2024)湘0105民初734号
合同纠纷
无
湖南农丰源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
2024-03-13
合同纠纷
无
湖南农丰源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7
2024-09-13
(2024)云0111民初1865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昆明市某某品厂与云南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6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晋处罚〔2026〕12号
2025年6月4日、2025年7月31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林谚”红糖外包装标注的质量等级“二级”伪造商品等级,存在虚假标注等情况。 2025年6月20日、2025年8月1日,本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未存放有被投诉举报的外包装标识为:“‘林谚’红糖 食品名称:红糖 配料:红糖 产品标准号:GB 13104 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012261371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5/02/16 质量等级:二级 分装商: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厂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 产地:云南·昆明 ”和外包装标识为:“‘林谚’红糖 食品名称:红糖 配料:红糖 产品标准号:GB 13104 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012261371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4/10/08 质量等级:二级 分装商: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厂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 产地:云南·昆明……”的“林谚”红糖。
2026年1月17日、2026年1月20日,本局收到投诉人投诉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红糖外包装标识的冰糖蜜无国标或者行业标准定义,配料并非仅仅添加红糖,还添加食品添加剂名称(红糖)存在令人误导的词语等情况。2026年1月21日,本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未存放有被投诉的外包装标识为:“‘稼品’红糖 食品名称:红糖 配料:冰糖蜜、水 食品添加剂:低亚硫酸钠、甘油脂肪酸酯 产品标准号:GB 13104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53012261371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2025/09/01 产地:云南省昆明市 分装商: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的“稼品”红糖和外包装标识为:“‘林谚’红糖 品名:红糖 配料:红糖 食品添加剂:低亚硫酸钠、甘油脂肪酸酯 产品标准号:GB 13104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53012261371 生产日期:2025/09/01……”的“林谚”红糖;及外包装标识为:“‘吕家乡’红糖 品名:红糖 配料:红糖 食品添加剂:低亚硫酸钠、甘油脂肪酸酯 产品标准号:GB 13104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53012261371 生产日期:2025/08/01……”的“吕家乡”红糖。
经查,上述被投诉举报的三种红糖均系当事人从云南寻一尚品糖业有限公司购进“寻一尚品”元宝状糖后将其拆分包装制成的产品,分装过程中当事人未添加其他食品添加剂,“寻一尚品”元宝状糖的外包装标识为:“品名:元宝状糖 配料:冰糖蜜、红糖、饮用水 执行标准:Q/YXY 0003 S-2025 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292300083 保质期:12个月……”,无质量等级标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红糖外包装标识的“品名:红糖 配料:红糖/配料:冰糖蜜、水 质量等级:二级 食品添加剂:低亚硫酸钠、甘油脂肪酸酯 产品标准号:GB 13104”内容与原料及食品实际不相符。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含有虚假内容的外包装材料于2024年10月8日生产“林谚”红糖200袋,于2025年2月16日生产“林谚”红糖100袋,于2025年3月至2026年1月16日期间,生产“稼品”红糖、“林谚”红糖、“吕家乡”红糖共计1270袋,售价均为3.3元/袋,货值金额合计5181元。截止2026年3月13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红糖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合计5181元。
鉴于本案当事人一是于2025年6月30日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已被本局处罚;二是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81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2
晋市监罚〔2026〕9号
2025年10月1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塔区吉美乐超市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稼品”红糖(生产日期:2025-08-01 规格:400克/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510963834)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03 实测值:0.458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
2025年10月1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林鑫双龙购物广场阿诗玛西路店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稼品”红糖(生产日期:2025-09-01 规格:400克/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8699JD2517899)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03 实测值:0.222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
2025年10月30日、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5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送达检验报告时,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查见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11月01日的两种产品:
1.林谚白砂糖1300袋,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品名:白砂糖,净含量:400克,执行标准:GB/T 317,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11/01,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012261371,分装商: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厂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产地:云南·昆明”等信息;
2.“稼品”单晶体冰糖488袋,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品名:冰糖,净含量:400克,产品标准号:GB 13104,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012261371,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11/01,产地:云南·昆明,分装商: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厂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东门村委会石头冲”等信息。
2025年11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8月1日、9月1日,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稼品”红糖120袋(400克/袋),售价3.3元/袋,货值金额合计396元。截止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120袋“稼品”红糖全部售出,当事人共计获利396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稼品”红糖的生产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共计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2025/11/01的林谚白砂糖1300袋、“稼品”单晶体冰糖488袋,售价均为3元/袋,货值金额合计5364元。截止2025年10月30日本局查获时,两种产品暂未售出,当事人未获利。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情况如下:
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生产的“稼品”红糖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5年9月5日,当事人生产的“林谚”红糖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生产的“吕家乡”红糖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人民币13000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元。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林谚白砂糖1300袋(净含量:400克/袋)、“稼品”单晶体冰糖488袋(净含量:400克/袋);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另,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60日。
60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3
晋市监罚〔2025〕117号
2025年5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龙区好乐多超市分店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林谚”红糖(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1日 400克/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SBJ25530000710501102ZX)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1 实测值:0.181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2025年6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月1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林谚”红糖150袋(400克/袋),成本3.1元/袋,售价3.2元/袋,货值金额合计480元。截止2025年6月19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150袋“林谚”红糖全部售出,当事人共计获利15元。
另查明,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因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已被本局行政处罚,2025年6月19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林谚”红糖的生产原料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5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4
晋市监罚〔2024〕127号
2023年4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林鑫双龙购物广场阿诗玛西路店经营的由昆明市晋宁区裕瑞食品厂生产的“林谚”红糖(生产日期:2024-02-18 400克/袋 质量等级:二级)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CJ2024040858)载有:“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0.1 实测值:0.220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2024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2月18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林谚”红糖200袋(400克/袋),成本3.1元/袋,售价3.3元/袋,货值金额合计660元。截止2024年5月27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200袋“林谚”红糖全部售出。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召回上述“林谚”红糖167袋,剩余33袋已售出未召回,当事人共计获利6.6元。
另查明,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因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被本局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4年5月27日本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林谚”红糖的生产原料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林谚”红糖167袋(400克/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6.6元;
三、罚款人民币8000元。
综上,共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没收不合格“林谚和图形”红糖167袋(净含量:400克/袋)。
18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