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乐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萍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17GUQK3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23号第一幢二单元4-5轴与A-C轴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旅处罚﹝2023﹞00001号
经查,2023年06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林市乐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查获“百寿牌蛤蚧大补胶囊”7盒(每盒内10小盒,每小盒20粒,每盒内10小盒的零售价为298元);查获《百寿牌蛤蚧大补方》宣传册1份,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其印制《百寿牌蛤蚧大补方》宣传册200份,每份25元(含税),共计5000元,由当事人和其员工发放。当事人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印制药品广告宣传册,发布药品广告;并在其广告宣传册中宣传:“服用百寿蛤蚧大补方临床效果对照表:对心脑血管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服用效果(包括:血栓块消失、早搏消失、头晕、头痛症状消失、消除各种炎症溃疡、各类肝病获得康复、支气管炎全面康复等)等内容。其药品广告及宣传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许可e窗通”公示信息查询网站未查询到当事人申请相关药品广告审查的信息。本局于2023年06月09日依法扣押。后经审查,该药品进货证明文件齐全,本局于2023年08月03日对上述药品及宣传册解除扣押,宣传册经当事人确认作为案件证据留存。另查,2023年0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吉林市乐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当事人与吉林市新视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吉林市广播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概况:1.广告内容:汇医堂十全膏;2.发布频道:电视科教频道;3.播出形式:栏目+广告;4.广告播出时段:早8.00——早9.00(合同期内);5.单位广告规格:30秒;6.播出日期: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7.广告费用总计:1000元(大写:一千元整)。”经调查,当事人在电视广告中宣传汇医堂十全膏“治疗老年人心脏病、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等功效,超出药品说明书的范围。经审查,该药品进货证明文件齐全。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