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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悦樘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长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8MA2019975C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市三香路6号(102-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姑苏市监处罚〔2025〕S0095号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于2024年12月16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一盒青芥辣酱(调味酱),于购买时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投诉人提供了产品照片、购买支付凭证截图。 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发现5盒涉案青芥辣酱(调味酱),于检查时已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未能提供销售数据,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为防止证据毁损,执法人员于检查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扣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上级领导批准于2025年1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一盒青芥辣酱(调味酱),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于购买之时发现已过期。当事人对销售给投诉人一盒青芥辣酱(调味酱)的事实予以认可。现场扣押的5盒涉案青芥辣酱(调味酱),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于检查时已过期。 (二)涉案产品进销情况 当事人陈述,涉案青芥辣酱(调味酱)一共进购了10盒,每盒进购价是5元,销售价是每盒9元,其中1盒超过保质期的销售给了投诉人,5盒超过保质期的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依法扣押,剩下的4盒均在保质期内销售完毕。 综上,上述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54元,违法所得为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以及当事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2、现场检查笔录(2025/1/10)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产品实物照片以及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购买凭证截图,证明产品的信息及过期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2025/1/13),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销售过期食品情况; 5、货架摆放陈列规范制度一份,证明当事人后期整改情况。 6、投诉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7、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查询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在两年内曾经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5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姑苏市监罚告〔2025〕700317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罚款金额540元;没收违法所得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4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2
姑苏市监处罚〔2023〕S0160号
经调查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根据投诉人投诉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所售食品“康师傅小米椒泡椒牛肉面”、“康师傅清爽酸菜牛肉面”、“大食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截至投诉人购买当天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均已过期。 经当事人陈述,“康师傅小米椒泡椒牛肉面”进购价是2.29元/袋,销售价是3元/袋;“康师傅清爽酸菜牛肉面”进购价是2.29元/袋,销售价是3元/袋;“大食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进购价是2.65元/袋,销售价是4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购上述涉案食品的上家许可证以及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共售出1袋过期“大食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投诉人所购),售价为4元/袋,现场扣押过期食品:“康师傅小米椒泡椒牛肉面”4袋、“康师傅清爽酸菜牛肉面”2袋、“大食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袋,上述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35元。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联系投诉人对售出的过期“大食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进行退回,但截至本案终结,投诉人未联系当事人进行退货退款,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销售其他过期食品。
罚款金额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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