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江泉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41270876G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乡洞子沟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5
(2025)陕0203民初787号
劳动争议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孙*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3
(2025)陕02民终102号
劳动争议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杨**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13
(2025)陕02民终101号
劳动争议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詹**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2-25
(2025)陕0204行初4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铜川市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2
(2025)陕0204行初5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铜川市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6
2024-12-02
(2024)陕02民终503号
劳动争议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王**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1-21
(2024)陕02民终502号
劳动争议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12-29
(2022)陕0528民初22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路**
刘**,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富平县人民法院
9
2020-08-10
(2020)陕民终7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彭**,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陕西飞龙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0-01-20
(2019)陕02民初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彭**,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
陕西飞龙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4
2025-07-07
(2025)陕0103执688号
行政非诉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与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4-23
2023-04-20
(2023)陕0528执6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路**、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101365.00元
执行案件
3
2022-11-17
2020-08-13
(2019)陕0203执349号之三
何**、彭**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05173.60元
执行案件
4
2022-11-17
2020-06-15
(2020)陕0203执恢22号之一
任**、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1130635.00元
执行案件
5
2022-11-15
2019-12-25
(2019)陕0203执349号之一
何**、彭**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05173.60元
执行案件
6
2022-04-22
2022-04-21
(2022)陕0528执保1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路**、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0-20
2021-09-28
(2021)最高法民申4899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彭**、陕西龙飞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0-20
2021-09-28
(2021)最高法民申4899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彭**、陕西龙飞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6-30
2021-06-24
(2021)陕02执28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与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2-24
2020-10-30
(2020)陕0204执1059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任**与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煤安监三罚﹝2024﹞26001号-26002号
1.洞子沟煤矿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尚未完成建设。经核查,矿井在轨道石门巷道处、皮带巷和轨道巷之间联巷、新建变电所处组织生产;2.经核查,矿井在副立井配电室附近布置有隐蔽采掘工作面,2022年6月在此处实施采掘作业活动;3.洞子沟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煤炭(矸)8500余吨;4.2023年12月27日项目经理张敏功安排屈润民、王金平两名工人,不携带人员定位卡和自救器下井开展排水和地面硬化等作业;且矿井存在工人不带定位卡从矿主斜井旁暖风通道入井的情形;5.矿井建设项目部不具备矿井建设资质,违规挂靠使用中伽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并以中伽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接洞子沟煤矿施工建设工作;6.煤矿未如实反映矿井真实情况。为躲避监管监察部门监管,故意撕毁会议记录本上2023年8月11日至11月27日的工作会议记录。
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佰叁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6345,500.00),警告
63455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3-04
2
陕煤安监三罚﹝2024﹞26001号至26002号
1.洞子沟煤矿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尚未完成建设。经核查,矿井在轨道石门巷道处、皮带巷和轨道巷之间联巷、新建变电所处组织生产;2.经核查,矿井在副立井配电室附近布置有隐蔽采掘工作面,2022年6月在此处实施采掘作业活动;3.洞子沟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煤炭(矸)8500余吨;4.2023年12月27日项目经理张敏功安排屈润民、王金平两名工人,不携带人员定位卡和自救器下井开展排水和地面硬化等作业;且矿井存在工人不带定位卡从矿主斜井旁暖风通道入井的情形;5.矿井建设项目部不具备矿井建设资质,违规挂靠使用中伽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并以中伽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接洞子沟煤矿施工建设工作;6.煤矿未如实反映矿井真实情况。为躲避监管监察部门监管,故意撕毁会议记录本上2023年8月11日至11月27日的工作会议记录。
合并责令矿井停产整顿1年,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佰壹拾陆万壹仟元整(¥4161,000.00),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捌万肆仟伍佰元整(¥2184,500.00),共计处罚人民币陆佰叁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6345,500.00)。
4161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3-04
3
陕煤安监三罚﹝2023﹞33101-04号
1.矿井未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时发现矿井未配备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井未排查出上述重大事故隐患;2.主斜井布置在山坡下,井口侧未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3.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物料时安设的挡车栏装置未关闭状态,且无使用痕迹;4.未按规定在主斜井井底车场巷道维修点、中央变电所、副立井绞车房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副立井井底电话故障,无法拨出;5.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检查时发现矿长霍翔作为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不熟悉、不了解;6.井下硐室和巷道遇顶板破碎情况时,未加强支护。中央变电所部分区段冒顶片帮;中央变电所回风通道被冒落岩体堵死;皮带运输巷、总回风巷全段顶部被顶木板朽坏、铁丝网锈蚀严重,多处地点漏顶;7.总回风巷全段未设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8.煤矿企业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检查时发现矿井建设方项目负责人杨俊、机电副经理王振平无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监理单位只有1人在现场且不下井,履职记录造假9.副立井绞车未每天由专职人员进行1次检查,检查时副立井绞车无运行日志、日常检修和试验记录。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整(¥1940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
194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8-02
4
陕煤安监三罚﹝2023﹞26038号至26041号
1.矿井22处永久密闭墙未按永久密闭墙质量标准施工;2.矿井未建立相应的机制、未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未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发现无相关监督考核结果或台账;3.未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图。矿井提供的2023年6月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其中图纸上标注的辅助运输大巷与总回风巷联巷有2道风门,实际没有风门;图纸上显示回风大巷与总回风巷畅通,实际用密闭封闭;4.提供虚假情况,矿井2023年5月10日井下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矿井标校记录标校人员签字为段义传,查询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段义传当天未入井。矿井主排水泵房使用两台潜水泵排水,2023年4月26日联合排水试验记录为MD85-45×2型三台离心泵;5.煤矿矿长未及时检查矿井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状况,不掌握井下重要安全生产情况,现场检查发现回风大巷与总回联巷处的密闭已破损;6.矿井未每半年对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有关防治水图件进行修订,上次修订时间为2021年6月;7.矿井瓦斯检查工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检查发现矿井辅助运输巷电气设备点均未检查瓦斯,现场无瓦斯检查牌板;8.未对矿井辅助运输大巷机电硐室检查瓦斯;9.没有及时清除胶带运输大巷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处巷道中的浮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10.井田内只有三个钻孔,其中两个钻孔为无煤钻孔,一个钻孔为见煤钻孔,无水文调查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未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11.矿井在用主要泵房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不能满足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未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未设置控制闸门;12.主斜井使用串车提升,变坡点下方挡车栏的工字钢立柱已断;13.主斜井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沿线3处急停闭锁装置拉线安装过紧,导致急停闭锁始终处于闭锁状态不能复位;14.胶带大巷带式输送机无自动洒水装置;15.主斜井绞车使用中的钢丝绳部分锈蚀,未采取防腐措施;16.回风立井绞车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超过2mm;17.主斜井绞车闸间隙保护间隙大于2mm,约5mm;18.井下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主斜井井底车场向煤仓下口供风的主局部通风机电源进线喇叭嘴的固定螺丝断裂;19.井下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中央变电所1台10KV高爆开关进线为铠装电缆引人裝置未采用填料密封,实际采用电缆压线板的电缆引入装置;20.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21.井下煤仓上口甲烷传感器未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
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壹仟元整(¥421,000.00)警告
421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