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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东来酿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C8AQ4B7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中馆驿镇林寨村仁和街7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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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38号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属应依法查处的情形。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6年2月份开始在未经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麻城市中馆驿镇仁和街从事粮食酿制白酒生产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交待截止案件调查时当事人共生产白酒300斤,货值5000元,销售额3000元,现库存白酒47.44公斤。当事人自2026年2月开始用自制白酒浸泡“大枣酒”“杨梅酒”各30斤,截止案件调查时 大枣酒以每斤20元的价格称重销售3斤5两,“杨梅酒”以每斤25元的价格称重销售2斤,销售金额共计120元。上述两种浸泡酒外包装标注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当标明的事项。当事人在购进生产白酒原材料(高粱,酒曲)及浸泡酒的大枣杨梅时未查验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索取和留存票据。 当事人无生产销售记录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无法核实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实际货值和销售额。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查验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相同时期、相同类型、相同性质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酿制白酒设备(发酵池)一台,原料(高粱32.33公斤,酒曲4.5公斤) ; 2:没收库存自制白酒47.44公斤; 4:罚款人民币28000元; 共计罚没人民币28000元。
28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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