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魏芳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奇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1MACCL0DG8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教育路,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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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49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人民路广场花园1幢1层103铺从事化妆品零售、批发等经营活动。2024年9月16日,当事人将经营场所搬迁至团风县团风镇教育路1幢。
2026年2月5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日本某商店购买了“便秘治疗剂”1盒、“龙角散”1盒、“圣罗兰香水Mon Paris”1瓶、“圣罗兰香水LIBRE”1瓶、“雅诗兰黛口红333”2支等6样产品,购进价格共计1434.28元(标价32343日元)。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向本案举报人销售了“便秘治疗剂”1盒(销售价格95元/盒)、“龙角散”1盒(销售价格58元/盒)、“圣罗兰香水Mon Paris”1瓶(销售价格560元/盒)、“雅诗兰黛口红333”1支(销售价格188元/支),销售金额合计901元,实际支付900元。据当事人经营者交代,当事人经营者的母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购买自用的药品“便秘治疗剂”“龙角散”等共计2盒销售给本案举报人。
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有“圣罗兰香水LIBRE”1瓶、“雅诗兰黛口红333”1支,其包装盒均为全外文标签,无中文标签,无化妆品备案信息。现场未发现有举报人反映的“便秘治疗剂”“龙角散”“圣罗兰香水Mon Paris”在售。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从日本购买上述产品的微信付款记录截图。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不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销记录,也未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备案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药品未取得合法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当事人向本案举报人销售的“便秘治疗剂”“龙角散”外包装有日文标注“第2类医药品”“第3类医药品”“效能效果,便秘,食欲不振”“效能效果,炎症”等内容,均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信息。
现有证据显示,当事人实际销售了涉案产品金额共计900元,未售出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778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67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共计900元。
在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已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改正了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经退赔,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尚未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圣罗兰香水LIBRE”1瓶、“雅诗兰黛口红333”1支;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经退赔,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尚未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圣罗兰香水LIBRE”1瓶、“雅诗兰黛口红333”1支;3.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
5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