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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财梦烘焙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友梦注册资本:3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2MAEJK1CM8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一号广丰里项目一层AB-00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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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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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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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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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市监处罚〔2025〕90号
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检查中发现上饶市广丰区财梦烘培食品店食品操作间使用的“黑金瑞士卷蛋糕预拌粉”,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给其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广丰区财梦烘培食品店复查发现,其购进的“黑金瑞士卷蛋糕预拌粉”,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许可证,但未查验食品合格等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构成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等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为广大群众提供餐饮服务,其违法行为影响面较广,社会危害性较大,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六编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 个月的,并处 5000元以上 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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