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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惠爱长者公寓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84P8HA3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南五条(运管所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6年4月8日,平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双阳区惠爱长者公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寓存在多项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长双市监当罚【2026】58号),告知限期改正,当事人签字确认。 4月17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公寓未完全整改到位,从业人员虽已办理健康证,但消毒柜未使用,保洁柜杂物未清理,留样柜留样只有1天,未按规定留样48小时,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厨房存在卫生死角,抽油烟机有油污滴落。 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该公寓已办理健康证并公示,消毒柜正常使用,保洁柜整洁无杂物,进货查验完善,留样柜留样48小时并记录,经营加工区域卫生整洁干净。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惠爱长者公寓涉嫌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违法行为成立。
2026年4月8日,平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双阳区惠爱长者公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寓厨房卫生脏乱差;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消毒柜未使用;保洁柜内有杂物;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过期;食品柜未留样,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长双市监当罚【2026】58号),告知限期改正,当事人签字确认,4月17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公寓未完全改正。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4月17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公寓未完全整改到位,从业人员虽已办理健康证,但消毒柜未使用,保洁柜杂物未清理,留样柜留样只有1天,未按规定留样48小时,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厨房存在卫生死角,抽油烟机有油污滴落。 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该公寓已办理健康证并公示,消毒柜正常使用,保洁柜整洁无杂物,进货查验完善,留样柜留样48小时并记录,经营加工区域卫生整洁干净。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惠爱长者公寓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厨房卫生脏乱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五),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消毒柜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食品柜未留样的行为违反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后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时未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改正,减轻危害后果,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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